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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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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来源: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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