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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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穷竭原则是指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一旦公开出售了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即丧失了对该已售专利产品的使用加以控制的权利。1尽管该原则从字面上看非常简单,但自产生之日起,始终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原则,原因在于,专利权人能否享有售后权利从而干预购买人的使用并进一步取得售后利益。 美国法院历来比较重视专利使用权穷竭,并形成了一套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6月9日就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2 案所做出的判决基本上是按这一套规则进行的。不仅如此,美国法院在坚持适用专利使用权穷竭原则的同时,认为如果专利权人在出售专利产品的同时附有效限制条件,3 在限制范围之内排除专利使用权穷竭原则的适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专利法》对于专利使用权穷竭规定得非常明确,专利使用权穷竭的范围仅限于已出售的专利产品。然而,专利使用权穷竭能否超出已出售的产品本身、专利权人能否在销售时同时附加限制条件以在限定范围之内排除专利使用权穷竭均未明确。本文将在分析美国专利使用权穷竭适用基础上,探讨我国专利使用权穷竭原则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