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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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由有关作战实施和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规组成。
武装部队的成员(不包括医务和宗教人员)就是战斗员。他们以其制服、可识别的固定特殊标志,或者至少公开携带武器为特征。
被敌方俘获的战斗员称为战俘。
军事目标包括战斗员、军事设施和运输工具、阵地以及战术要地。
平民是指那些不属于武装部队的人员。
民用物体是指未用于军事目的的物体。
战争法对特殊类型的人员和物体给予特别保护。
这些受特别保护的人员和物体用以下特殊标志加以识别:
战斗员可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战斗员可能受到攻击。
军事目标可能受到攻击。
平民不能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除非平民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否则不能受到攻击。
除非民用物体成为军事目标,否则不能受到攻击。
受特别保护的人员不能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也不能受到攻击。
在战术形势允许时,他们可执行自己的任务。
受特别保护的物体不得成为军事目标,也不能受到攻击。
只有出于迫切军事必要,才可撤回被标记文化财产的豁免。
对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只有出于不可避免的军事必要,才能撤回豁免,只能由师以上的指挥官确定此项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