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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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于1909年公布《家产法》,大体仿照美国之家宅制。
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维持小地主之存在; (二)其方法在以法律禁止已编入家产之财产扣押; (三)在继承时,依一定条件,使免家产之分割,当事人得自由设定家产; (四)家产设定之范围为家产及附属物,或家产及其附属土地或附近之土地,其价格以八千法郎为限; (五)得为家产设定者:甲,为夫对于自己之所有财产,夫妇之共有财产,及依妻子之同意,对于妻之特有财产,而属于其管理之物,亦得为之;乙,为妻无须夫之同意,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由自己保有其管理权之物,得以设定家产;丙,为鳏夫寡妇及离婚之配偶,有未成年之子女者,得以自己之特有财产为家产。既登记为家产,其财产及孳息虽于破产或倒闭营业时,不得扣押之,因此亦不得为抵押权之标的,更不得以买回条件而出卖。又:家产所有人不得为抛弃、扣押之禁止之利益,所有权得转让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得废止家产,但所有人已结婚或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得妻或亲属会之同意。关于家产之继承,所有人有未成年子女而死亡时,于末子达于成年前应迟延继承之分割